Article 54

In force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转移联单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应当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