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