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热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热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成本监审,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