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