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停车普查,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

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应当遵循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并与城市交通体系相衔接。

鼓励依法合理利用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