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开展相关禁毒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