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