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管理平台内的经营行为,发现有下列违法网络经营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一)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销售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
(三)销售国家禁止网上销售的其他相关物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披露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相关许可信息,以及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