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