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