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三)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环节加强监管;
(四)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从业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