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五)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六)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八)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九)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报告和通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整改责任;

(三)每年向本单位报告一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