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齐长城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齐长城保护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请审批。依法经审批在齐长城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齐长城保护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齐长城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

在齐长城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齐长城保护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建设危害齐长城安全、破坏齐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