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

(五)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