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八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