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变更等情况发生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的;

(二)化工生产、储存装置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或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和储运设施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