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15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