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承担。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进行恢复或者进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