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有效落实政府监护职责。
民政部门对于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依法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者依法经收养评估后,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