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内容的信息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也可以直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用户发布、传播不宜信息或者不良信息时,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信息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