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阅、披露、干涉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制作、发布、传播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审慎作出决定。

新闻媒体发布、转载、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违法披露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