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向家长反映未成年人在校、在园的相关情况,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发现未成年人有重大生理、心理疾病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家长会、家长课堂、家长学校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学习。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