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都有责任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