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