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机构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侮辱、体罚、虐待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

(二)违反规定提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

(五)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的;

(六)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