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违反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第一次违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劝诫;

(二)第二次违反的,由公安派出所告诫。

社区戒毒人员第三次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