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未将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四)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无工作期间的被派遣劳动者报酬的;
(六)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