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已经进入或者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并且未被举报、投诉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