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水资源保护监测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二)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隐患,未履行报告、通报或者通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批准程序擅自调整水功能区划的;

(四)拒绝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保护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