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