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三)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四)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五)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六)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七)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八)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划行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