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