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准保护区范围内使用液态化学品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应当设置防泄漏、防渗漏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