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依法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用地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的公路运输,防止污染水体;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加强渔业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本花卉等施用农药化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以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