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每只犬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犬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