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登记建档、变更、注销手续,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

(二)擅自收取养犬管理费用的;

(三)对养犬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个人信息未予保密的;

(四)对违法养犬行为查处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