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