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登记。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成立的,可以给予口头提示或者报同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必要时,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根据需要由同级工会或者由同级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