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慎确定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