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对群众火灾隐患问题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