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循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五)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