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提高亲子陪伴质量,保持良好的亲子沟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将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及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加强沟通;

(二)定期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三)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及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