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取用水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采用新型取用水设施,提高计量精度,保证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