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经营权,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授予巡游车经营者的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权利。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三)巡游车专用标志,包括客运编号、巡游车企业名称、熊猫图案、太阳神鸟图案等特色标志图案、服务监督电话、服务质量监督卡、标价签、乘客须知等。

(四)巡游车专用设施,包括专用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含IC卡)、空车待租标志、监控管理和通讯设备、刷卡终端设备等。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