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出租汽车车身外观、标志或者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
(三)不按规定补办营运证件的;
(四)车辆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未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从事营运的;
(五)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者报备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在服务平台显著位置显示车辆或者驾驶员许可信息的;
(七)发生运输安全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