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驾驶员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和调查取证,不得隐瞒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
(二)不得利用营运车辆非法运载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枪支、弹药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发现乘客非法携带前述物品的应当拒绝其乘车,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车载设施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各类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