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携带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电召和暂停服务等标志、出示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营运证件或者使用他人的营运证件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或者驾驶他人车辆营运;

(三)规范着装、热情待客、文明用语,车容车貌、车内公共卫生环境符合规定;

(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按规定上下客、不得离座揽客;

(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指定的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分别按要求候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

(六)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及时向经营者报告;

(七)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车载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