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