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选用国家和省已经审定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节水评价的内容。

节水评价应当分析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以及建议。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