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